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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农业局

来源:若羌县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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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县团结路411号

联系电话: 0996- 7102902 / 7102488

电子邮箱: rqxnyj@163.com

互联网址: http://nyj.www.wetule.com

领导班子成员

宋振军 农业局局长

迪力夏提•司马义 农业局党委书记

贾金伟 农业局副局长

吾斯曼•买买提 农业局主任科员、农机局局长

罗天鹏 农业局主任科员、乡企局局长

哈斯木•卡德尔 农业局主任科员

张志国 农经局局长

麦热木妮萨•贺加布拉 种子管理站站长

艾克热木•艾沙 农业局副主任科员

艾则孜•卡德尔 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哈斯木•吾买尔 农机监理站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主任: 刘燕飞

联系电话: 0996- 7102902

主要职责

一、若羌县农业局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农业建设项目和管理。(四)研究制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实施并管理菜蓝子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五)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荒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六)制定全县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重大农业科研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筛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能技能开发工作。(七)拟定全县农业产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县内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八)组织、监督县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及组织扑灭。(九)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业务、职称申报等工作。(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若羌县农经局职责

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与仲裁;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农业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参与农民负担政策调研和起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农负担的案(事)件;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登记和产权变更审核;指导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负责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指导监督集体财务管理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统计工作;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若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种植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种植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组织本行业的新技术、新良种、新产品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以及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鉴定推广工作;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技术教育和农技干部、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病虫害预测预报、植物检 疫和农村能源等工作;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统计、信息、资料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县政府和县农业局及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若羌县种子管理站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和推广;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加强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鉴定和处理本区域内的种子质量纠纷;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若羌县农广校职责

承担全县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若羌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职业技术培训;农村初、高中分流生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基层村级干部中等职业教育;负责信息收集、发布、网站的维护及内容更新等工作,并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及县农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行政审批事项

一、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常规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材料: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8、生产品种介绍。

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批准期限: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无

办理事项联系部门:若羌县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7102934

二、权限内经营农作物种子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材料: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批准期限: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无

办理事项联系部门:若羌县种子管理站

联系电话:7102934

三、权限内农业植物的检疫(产地、调运检疫)

依据: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1、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3、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申请材料: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第五章调入检疫:调入地检疫机构的检疫要求书;调出地的检疫证书;调入的植物产品复检;调出检疫: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调出的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请单、种植繁育单位生产面积,生产的种子数量。

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育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检疫证书;2、发现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许可收费:调运检疫费:粮谷类按货值0.45%收取经济作物类按货值0.5%收取水(瓜)果类按货值0.6%收取。产地检疫费:粮谷类按货值的0.3%收取;经济作物类按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按货值的0.45%收取。收费种类:粮食类、经济作物类、水(瓜)果类、肥料类、产地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办理事项联系部门:若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电话:7102935

四、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经营权证》办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一)承包方和发包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 1.承包方提供

(1)个人提出自愿承包或自愿流转土地的《申请书》。(2)原承包人提供个人资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证明;现承包方提供身份证件和入户时间证明。2.发包方提供(1)村委会(农经人员)负责填写统一规范的《若羌县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申请审核表》和《若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流转)合同书》(附:样本)。(2)村委会(农经人员)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包括承包土地“四至示意图”)等材料一式四份上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经站需要办理的手续1.乡(镇)农经部门对以上《×××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材料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编发合同号码、登记造册。2.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书》(附:样本)。

(以上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由县农经局需要办理的手续1.双方提出要求对《×××合同书申请鉴证的请示》(附:样本)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对以上《×××承包合同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对《×××承包合同书》加盖“鉴证合格”和“若羌县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并出具《×××承包合同鉴证书》[(2006〕若农经合同鉴证第 号](附:样本)一式四份。3.根据《×××合同鉴证书》再次征求双方意见(鉴证谈话记录);并送达《×××合同鉴证书》回执。(存档)4.根据《×××合同鉴证书》,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5.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上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的书面请求;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发、补发要求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2.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联系单位:县农经局 联系电话:7103428(办)

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材料:

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七条1、销售单位的正式发票;2、产品合格证、推广许可证;3、居民身份证、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审查条件和标准:

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八条农业机械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拥有农业机械的经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均可领取牌证。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牌照费: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50元/幅;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反光号牌25元/幅;其它农牧机械号牌10元/幅;2、证照费:联合收割机实习驾驶证5元/本;联合收割机学习驾驶证2元/本,联合收割机10元/本。

收费种类:牌照费、证照费

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5)71号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需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否

六、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的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申请材料:依据:新农牧机监字[1992]10号文件1、填写“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申请审批表”;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培训条件审查评分汇总表一式三份。

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一、培训费:(一)无证初考类1、大中轮式拖拉机驾驶员培训4个月,收费800元,小四轮拖拉机驾驶员培训3个月,收费400元,链轨式、手扶式拖拉机驾驶员培训3个月,收费350元。(二)增驾类1、小四轮增驾大中轮式拖拉机培训1个月,收费300元。二、复训费:重办、复训各类车驾驶员时,收费按各类车初办平均天收费标准。即:大中轮式6.6元/人•天;小四轮4.4元/人•天。

收费种类:一、培训费;二、复训费

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2)39号

许可事项数量限制:无

需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否